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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投票并不意味着以多数压制少数,压服少数。
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治的第一要素,即法制本身是良法还是恶法的问题。如何保证这些相关利益者不致因为利益的重新整合而加入反政府或者敌视社会的行列,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里,这一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不仅如此,今天很多人批判人类历史上的分工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讨论法治的六大要素之前,首先必须厘清法治这一概念的内涵的缘故所在。这里的平等从17、18世纪的经济平等,逐渐发展到19世纪的法律平等,政治平等。如果我将立法喻为居于政治力量之上的领班,可能更为贴切。修法有一个时间限度问题。
实际上,立法本身孕育着新的立法。而且就整个环节而言,最重要的是大众的参与,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是法治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这就告诉我们,用强制性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用对待敌人的方法来对待人民,因而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而劳动教养制度则允许公安机关作出公民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决定,又是公然违反了《宪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当年的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就曾指令公安机关对举报人郭光允判处2年劳动教养。
《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应当让他们过一定的民主生活。到目前为止,1957年的《决定》,1979年的《补充规定》,1982年的《试行办法》,构成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框架。
诸如此类的事例,不胜枚举。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08年9月3日) 进入专题: 劳教制度 。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
《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应遵守五要、十不准守则,十不准的第一项就是不准随便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实际上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补充规定》载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第二,劳动教养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
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则是落实《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项紧迫任务。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发长篇报道《27岁大学生收容所遭毒打致死》,披露了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件。
此后,法学家们纷纷发表评论,指出国务院1982年颁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反《宪法》,应当废止。遗憾的是,5年过去了,劳动教养制度仍是岿然不动,以致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又传出北京两位年近8旬的老太太被判劳动教养一年的新闻。所谓劳动教养,是在特定的劳动教养场所,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的、以劳动为主的教育改造。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毛泽东还说过: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这样的规定,同样违反了国家《宪法》。
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过研究,决定改收容遣送为救助管理,实际上是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各地都是由公安机关主管劳动教养工作。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一,劳动教养是用强制性压服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教养已经成为某些官员施行打击报复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判决。
而劳动教养制度则使得公安机关成了决定单位。只准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本来是用于对抗性的敌我矛盾,这里却用于人民内部,也就是对人民实行专政,其立法宗旨就是完全错误的,不仅违反《宪法》,而且违背了我们党关于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理论和方针。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实行宪政民主,把纸上的《宪法》变为实际生活中的《宪法》。
第三,劳动教养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利。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以国发[1982]17号文件,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这个决定的出台,实际上是为了适应反右派斗争的需要,为惩治所谓的右派分子而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央领导层充分尊重民意的举动,使法学家们受到鼓舞,于是有人又提出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5)申领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含签注)、办理婚姻登记。
更为重要的是,在北京居住的时间越长,新市民的人际网络越广,择业机会越多,社会竞争力越强,抗风险能力越大,生活稳定性越高,家庭团聚愿望越强,离京代价越大,定居倾向越强,随着时间的推移,绝大部分新市民自觉不自觉的成为定居人口。诚然,新市民作为北京市民的一员,同等履行市民义务,北京的公共政策当然不能忽视或漠视他们期待得到社会认同、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的热切渴望。新市民的居住时间达到十年后,应该可以享受北京市民的所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经济适用房,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廉租房权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权利等。5、扩大新市民(农村户籍)社保覆盖面:目前,北京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实行严格的城乡隔离政策。
该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该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
同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也发布实施。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新市民子女普遍无法在北京接受的高中教育,一般只能回户口所在地完成学业。但是入学手续繁琐、就近上学困难、额外缴费问题(借读费或强制赞助费)还是没有根本上的改变。